天一恩华: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2024年04月01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4-019

 证券代码:873437        证券简称:天一恩华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23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19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出具了(2023) 京仲裁字第 09209 号调解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姜杰华、蔡凯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代理律师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雷


                                                                          公告编号:2024-019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和普天和
 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 邮政金融计算机软硬件维保服务采购合同(包 33 宝利通)》。被申请人已分期 向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软硬件维保服务工作 量确认书》,确认申请人已经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所有服务。但是被申 请人并未全额支付所有合同款项,剩余 7,124,500.00 元合同款项经申请人多次 催促后仍未支付。被申请人已支付款项为 10,150,000.00 元,其中相应的款项也 都是延期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该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请求被申请人以未支付金额 7,124,500.00 元为基数,按 3.55%的标准,
 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3 年 1 月 7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3
 年 9 月 26 日,本金加利息共计 7,303,969.00 元;

    2.请求被申请人以已延期支付金额 10,150,000.00 元为基数,按 3.55%的标
 准,向申请人支付相应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利息共计 122,787.00 元;

    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 100,000.00 元;

    4.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此案保全费 13,000.00 元;

    5.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此次仲裁的仲裁费。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双方经友好协商,于 2024 年 2 月 5 日签订了《和解协议》。

(二)调解情况

    2024 年 3 月 25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出具了
 (2023)京仲裁字第 09209 号调解书。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4-019

    (一)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2,000,000.00 元
 (双方确认已按期支付),于2024年6月14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164,911.00
 元,并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 2,164,911.00 元;

    (二)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的逾期利息 322,056.70 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
 偿还所有款项之日止,以货款 6,329,822.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45%计算 的逾期利息;

    (三)如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被申请人还 应向申请人支付自迟延支付次日起至实际偿还款项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 数,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四)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支付至申请人如下 账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上地支行

    户名: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号:110920770610601;

    (五)本案仲裁费 102,627.68 元(含仲裁员报酬 67,698.78 元,机构费用
 34,928.90 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六)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在本案合同项下再无其他争议。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仲裁,依法主张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 资者造成损失。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公司为申请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会对公司资金使用造成 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4-019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仲裁事项,依法主张 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 09209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2、《和解协议》;

    3、《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23)京仲裁字第 09209 号。

                                        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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