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500 证券简称:广电通用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29 日我公司收到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书(2023 豫 01 民终 20128 号)、(2023 豫 01 民终 20128 号之一)、(2023 豫 01 民终 20128 号之二)、(2023 豫 01 民终 20128 号之三)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 豫 01 民终 2012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原告”“被反诉人”)与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铁道文化传媒”“被告”“反诉人”)合同纠纷涉及五个合同并对五个合同进行分开起诉,由于法院在受理时合并受理归为一个案件,因此对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分开表述如下: 合同一:2022 年 2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 被告提供开封北站、民权北站、兰考南站、商丘站四个站点,共计 97 个灯箱,642.97 ㎡的广告投放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部分广告投放设备存在遮挡,广告无法出现在公众面前,被告迟迟不予解决。后在国家及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出台相关减免规定后,原告请求被告对广告发布费用予以减免收费,被告亦未予解决。并且,在沟通期 间,被告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予刊播新的广告,导致原告 无法为下游单位提供广告刊播,给原告造成了直接损失 4.8 万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合同二:2021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 定被告提供郑徐高铁四站(开封北站、兰考南站、民权北站、商丘高铁站)门楣灯箱及商丘站天桥灯箱,共计 47 个灯箱,413.14 ㎡的广告投放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原因,严重影响了广告投放效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在国家及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出台相关减免规定后,原告请求被告对广告发布费用予以减免收费,但被告一直不予解决。并且,在沟通期间,被告 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予刊播新的广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三:2021 年 10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被告提 供郑州站、郑州西站、巩义南站等七个站点,共计 28 个刷屏机,168 ㎡的广告投放设备(实际经双方验收确认的面积为 56.39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存在相关站点的广告投放设备延迟开放、无正当理由延迟通电,个别站点通电后被告一直不予刊登广告,至今未能全部投入使用,也导致原告下游客户公司解约,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原告就上述问题及疫情减免问题多次与被告沟通,且在国家及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出台的相关减免规定后,原告请求被告对广告发布费用减免收费,但被告一直不予解决。并且,在沟通期 间,被告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予刊播新的广告,导致合同 无法履行。 合同四:2021 年 10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 由甲方提供位于洛阳龙门站、巩义南站总面积 686.04 ㎡共计 34 个灯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现场协调、疫情等原因导致双方约定应当于 2021 年12 月 1 日前建成的广告媒体设施未能按期完成建设,给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且因灯箱建设施工期间影响商铺运营,原告补偿了商铺损失 4.12 万元。除上述情况外,被告交付的洛阳龙门站的 4 处广告投放设备面积相比合同约定减少了约三分之一,实际面积为 17.52 ㎡,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存在部分广告投放设备延迟通电的现象,被告也未依约投放广告,又因疫情影响,广告资源的投放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未予以解决。并且,于 2022年 12 月 22 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予刊播新的广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五:2021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期 限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4 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缴纳保 证金。后双方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郑徐高铁三站吊旗) 的解除协议》,双方同意原合同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终止,截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原告已支付 89.25 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疫情管控原因,严重影响了原告方的广告投放效果,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约定及疫情政策,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承担一半的广告费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合同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减免 2022 年 1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合 85.6942 万元的广告费;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停刊造成的损失 4.8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 57.3 万元(诉讼请求 2-4 的费用合计 147.7942 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理由: 2022 年 2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 ZZJ-FYSQY-YTCM-CZMJB-2022-0001)。合同约定被告提供开封北站、民权北站、兰考南站、商丘站四个站点,共计 97 个灯箱,642.97 ㎡的广告投放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部分广告投放设备存在遮挡,广告无法出现在公众面前,被告迟迟不予解决。后在国家及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出台相关减免规定后,原告请求被告对广告发布费用予以减免收费,被告亦未予解决。并且,在沟通期 间,被告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予刊播新的广告,导致原告 无法为下游单位提供广告刊播,给原告造成了直接损失 4.8 万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合同二: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减免自 2022年1 月1日至 2022年 12月21 日合计 126.0257 万元的广告费; 3、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37.38 万元; (诉讼请求 2-3 的费用合计为 163.4057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理由: 2021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 ZZJ-FYSQY-YTCM-CZMJB-2021-0055)。合同约定被告提供郑徐高铁四站(开封北站、兰考南站、民权北站、商丘高铁站)门楣灯箱及商丘站天桥灯箱,共计 47个灯箱,413.14 ㎡的广告投放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原因,严重影响了广告投放效果,导致合同目的 无法实现,后在国家及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出台相关减免规定后,原告请求被告对广告发布费用予以减免收费,但被告一直不予解决。并且,在沟通期间,被告 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予刊播新的广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三: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 2022 年多支付的广告费 20.042153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履行合同期间的建设费用损失 38.04031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退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 24.06 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 45.37 万元; 6、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因疫情应当减免的广告费 10.0289 万元; (2-6 项诉讼费用合计 137.5414 万元) 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理由: 2021 年 10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被告提供郑州站、 郑州西站、巩义南站等七个站点,共计 28 个刷屏机,168 ㎡的广告投放设备(实际经双方验收确认的面积为 56.39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存在相关站点的广告投放设备延迟开放、无正当理由延迟通电,个别站点通电后被告一直不予刊登广告,至今未能全部投入使用,也导致原告下游客户公司解约,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原告就上述问题及疫情减免问题多次与被告沟通,且在国家及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出台的相关减免规定后,原告请求被告对广告发布费用减免收费,但被告一直不予解决。并且,在沟通期 间,被告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予刊播新的广告,导致合同 无法履行。 合同四: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减免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21日期间合计130.038万元的广告费;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履行合同期间的建设费用损失 48.74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广告无法刊播产生的损失 22.8 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施工期间补偿商铺的费用 4.12 万元; 6、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93.81 万元; (诉讼请求 2-6 的费用合计为 299.508 万元) 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理由: 2021 年 10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提 供位于洛阳龙门站、巩义南站总面积 686.04 ㎡共计 34 个灯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现场协调、疫情等原因导致双方约定应当于 2021 年12 月 1 日前建成的广告媒体设施未能按期完成建设,给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且因灯箱建设施工期间影响商铺运营,原告补偿了商铺损失 4.12 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被告交付的洛阳龙门站的 4 处广告投放设备面积相比合同约 定减少了约三分之一,实际面积为 17.52 ㎡,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存在部分广告投放设备延迟通电的现象,被告也未依约投放广告,又因疫情影响,广告资源的投放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未予以解决。并且,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予刊播新的广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五: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郑徐三站吊旗灯箱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期间合计 44.625 万元的广告费; 2、请求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