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通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4年04月02日查看PDF原文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理由:

  2021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提
供郑徐高铁三站(开封北站、兰考南站、民权北站)吊旗广告媒体发布,共计
12 个灯箱,186.6 ㎡的广告投放设备。合同期限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4 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缴纳保证金。

  后双方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郑徐高铁三站吊旗)的
解除协议》,双方同意原合同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终止,截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原告已支付 89.25 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疫情管控原因,严重影响了原告方的广告投放效果,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约定及疫情政策,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承担一半的广告费用。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合同一:

  2022 年 2 月 7 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签订了关于郑徐高铁四站灯箱的
《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为 ZZJ-FYSQY-YTCM-CZMJB-2022-0001)。后双方同意核减掉一块被部分遮挡的灯箱,核减后,合同金额变更为 1,885,467 元/年。
根据约定,被反诉人应于 2022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453,475 元、
2023 年 1 月 15 日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471,367 元,被反诉人一直违约欠费未付。
鉴于被反诉人的欠费情况及其单方违约解除合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反诉
人对其发布的广告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予以了下刊处理。至此,被反诉人欠费合
计 846,281 元。

  被反诉人的违约解除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再次公告招商需要一定的时间,至招商完成至少需要 2-6 个月,此期间的广告媒体空置损失依法应由被反诉人承担。现反诉人暂要求被反诉人承担二个月的空置损失 314,245元,如此后实际空置期间增加,反诉人保留再诉的权利。

    合同二

  2021 年 12 月 17 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签订了关于郑徐高铁四站门楣
灯箱及商丘站天桥灯箱的《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为

ZZJ-FYSQY-YTCM-CZMJB-2021-0055)。2022 年 10 月 8 日,双方签订了《广告发
布合同(郑徐高铁四站门楣灯箱及商丘站天桥灯箱)》的补充协议。在该补充协议中,双方针对以往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被反诉人的自身原因,协商核减及终止了部分广告媒体;变更合同标的后,履约保证金调整为 37.38 万元;双方约定被反
诉人应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广告发布费 29.04 万元、2023 年 1 月 1 日前
支付 31.15 万元,之后每三个月支付 31.15 万元至合同期限届满;补充协议后,被反诉人不再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充协议签订后,反诉人依约返还了被反诉
人 53.12 万元履约保证金,但被反诉人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应付广告发布费,已构成严重违约。

  鉴于被反诉人的欠费情况及其单方违约解除合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反
诉人对其发布的广告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予以了下刊处理。至此,被反诉人欠费
合计 60.19 万元。

  被反诉人的违约解除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再次公告招商需要一定的时间,至招商完成至少需要 2-6 个月,此期间的广告媒体空置损失依法应由被反诉人承担。现反诉人暂要求被反诉人承担二个月的空置损失 207,667元,如此后实际空置期间增加,反诉人保留再诉的权利。

    合同三: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签订了关于郑西高铁洛阳龙门
站、巩义南站灯箱的《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仅在 2021 年 11
月 26 日和 2022 年 3 月 29 日支付了两期(六个月)费用后,不再支付剩余应付费
用。鉴于被反诉人的欠费情况及其单方违约解除合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反诉人对其发布的广告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予以了下刊处理。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广告发布费为 3,932,255 元,扣除被反诉人已付的 1,563,500 元,被反
诉人欠费合计 2,368,755 元。

  被反诉人的违约解除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再次公告招商需要一定的时间,至招商完成至少需要 2-6 个月,此期间的广告媒体空置损失依法应由被反诉人承担。现反诉人暂要求被反诉人承担二个月的空置损失 488,312元,如此后实际空置期间增加,反诉人保留再诉的权利。

  另,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六)项约定:“合同约定的媒体广告设施由乙方按照合同附件 3 的标准投资建设。广告发布期届满或本合同被解除,乙方的广告材料及附加物料的处置,执行如下约定:由乙方投资的广告媒体设施、设备,合同期届满或由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期限内履行终止的,广告设施产权无偿归甲方所
有,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或直接拆除广告设施,乙方保证不再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或以此为由影响该媒体再次招商。”故,因被反诉人违约解除合同,本合同项下的灯箱产权应归反诉人所有。

    合同四: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签订了关于郑西高铁七站刷屏
机的《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签订后,因不可归责于反诉人的各种原因,该合同项下广告媒体设备有不同程度的延迟投入。经双方协商,并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
反诉人出具了被反诉人同意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核减方案。

  在合同仍在继续履行,被反诉人广告仍在发布的情况下,被反诉人却单方违
约解除合同。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反诉人于 2023 年 2 月 26 日对被反诉的
刷屏机广告予以了下刊处理。截至 2023 年 2 月 26 日,被反诉人欠费 548 元,被
反诉人的违约解除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再次公告招商需要一定的时间,至招商完成至少需要 2-6 个月,此期间的广告媒体空置损失依法应由被反诉人承担。现反诉人暂要求被反诉人承担二个月的空置损失 133,667 元,如此后实际空置期间增加,反诉人保留再诉的权利。

  另,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六)项约定:“合同约定的媒体广告设施由乙方按照合同附件 3 的标准投资建设。广告发布期届满或本合同被解除,乙方的广告材料及附加物料的处置,执行如下约定:由乙方投资的广告媒体设施、设备,合同期届满或由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期限内履行终止的,广告设施产权无偿归甲方所
有,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或直接拆除广告设施,乙方保证不再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或以此为由影响该媒体再次招商。”故,因被反诉人违约解除合同,本合同项下的灯箱产权应归反诉人所有。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合同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3)豫 0103 民初 3877 号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于 2023 年 2 月 9 日解
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 11406 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101.48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 7622.37 元,被告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 7547.37 元,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7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二: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3)豫 0103 民初 3877-1 号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于 2023 年 2 月 9 日解
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55044 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506.51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 5947.84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04.84 元,被告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 5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三: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3)豫 0103 民初 3877-2 号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于 2023 年 2 月 9 日解
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45344.65 元及保证金 240600 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费用损失
100637.5 元,合同项下 28 个刷屏机产权归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178.73 元,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2350.73 元,被告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 4828元,反诉费 1492.15 元,由被告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四: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3)豫 0103 民初 3877-3 号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于 2023 年 2 月 9 日解
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 320663.62元,合同项下广告设施(灯箱)产权归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原告(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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