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锦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04月0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0806          证券简称:亚锦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云南亚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设立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2015 年 11 月 3 日,公司迁址至浙江省宁波市,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新建路 2 号 1 幢 1 号 139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5,035.4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消费服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及软件的开发、销售;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施工;电子计算机及网络耗材、办公设备的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
机关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票发行前在册股东对股票发行无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票
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由云南亚锦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 5,321,058.82 元)按照 1:0.9397 的比例折成股份公司股本 500 万股,净资产高于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每股面值 1 元;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万股)      (%)

  1    彭利安                260        52  2013.11.26  净资产折股

  2    颜学平              64.8      12.96  2013.11.26  净资产折股

  3    赵子祥              55.2      11.04  2013.11.26  净资产折股

  4      刘昆                  48        9.6  2013.11.26  净资产折股

  5      文刚                  48        9.6  2013.11.26  净资产折股

  6      兰岚                  12        2.4  2013.11.26  净资产折股

  7      张伟                  12        2.4  2013.11.26  净资产折股

      合计                    5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75,035.4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
东按其所持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出的有关公司经营提出的建议和质询必须予以明确回复;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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