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天智造: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0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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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006号
致: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前,信达律师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4年3月12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2024年4月2日1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1,86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7.53%。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刘惠会当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与所有出席股东均有关联关系,关联股东豁免上述回避程序,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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