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迅智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0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6830    证券简称:华迅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4 月 3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进行的资本性投入活动。包括公司对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投资项目;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并购与重组、 股权变更、资产收购等。

    第二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内的由总经理决定;占 10%以上、50%以内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 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内,
且低于 5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占 10%以上、50%以内,且超过 500 万元但低

于 15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授权公司总经理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职责为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对外投资项目组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聘请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根据审批权限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出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根据审批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财务部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七条 对于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投资项目,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组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对外投资项目组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编制报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根据审批权限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财务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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