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