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特辰:重大诉讼公告

2024年04月09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4-016

 证券代码:831242        证券简称:ST 特辰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7 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3)粤 0607
民初 560 号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广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告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喜平、刘静。


                                                                          公告编号:2024-016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租赁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广亚公司提出请求:1.判今前海特辰公司立即支付租赁费 5168180.89元。2.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 404052.49 元。3.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赔偿损失共计 29859978.76 元。(十年总租金 48847100 元-已发生
的租赁费用 10554507.24 元十运输费用 329878 元-设备现值 8762492 元)。4.判令
前海特辰公司立即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 100000 元。5.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将下列项目中未退场共 147 套爬架设备返还给广亚公司,具体如下:南山科
创中心 2 栋项目共 17 套机位、长湖头万科启城家园 5 栋项目共 50 套机位、长湖
头万科启城家园 1 栋项目共 40 套机位、长湖头万科启城家园 2 栋项目共 40 套机
位。6.判令特辰公司、张喜平、刘静对前海特辰公司的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的付款义务及返还租赁物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
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诉讼中,广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支付欠款 5500444.2 元。2.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支付逾
期付款利息 503066.7 元 3.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赔偿损失 29428701.24 元。4.
判令前元。2.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03066.7 元。3.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赔偿损失 29428701.24 元。4.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 100000 元。5.判令特辰公司、张喜平、刘静对前海特辰公司的上
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四被
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佛山市广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清偿租赁费用 5500444.2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 165391.79 元,合计 5665835.99 元。


                                                                          公告编号:2024-016

      二、被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佛山市广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3738493 元。

      三、被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喜平、被告刘静对第一、
          二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被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喜平、刘静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广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案由原告申请合计约 3 仟多万元,一审判决约为 800 多万元,对公司的经
营生产产生一定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判决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律师、法务在汇同前海特辰公司负责人商定是否上诉事宜中。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3)粤 0607 民初 560 号判决书


                公告编号:2024-016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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