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11 证券代码:831465 证券简称:广佳建设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 津 03 民终 3473 号),最终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华雄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告为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世杰 公告编号:2024-01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6 月,原告前身北京广佳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联合体 主办人与第三人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作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组成投标联合体,就被告位于天津市东丽区的天津融创城一 期三标段项目精装工程进行投标,后中标。2018 年 6 月 27 日,被告单独就涉及 51,363,091 元的天津融创城一期三标段项目精装工程向原告发了《中标通知书》。 2018 年 8 月 6 日,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签订了《中国天津市东丽区融创城项目 一期三标段精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合同价款为 51,363,090.92 元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延迟支付工程款,付款逾期超过 30 天,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承包人利息。在施工过程中应被告要求,原告为被告增加施 工了价款为 3,410,893 元工程内容,至 2019 年 6 月 28 日原告完成合同内 51,363,090.92 元与增项 3,410,893 元两项内容合计金额为 54,773,983.92 元的全部 工程施工。2019 年 6 月 29 日,整个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移交被告。但被告先 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累计为 51,904,234.16 元(该金额已包含发包方扣除水电费 260,075.82 元及金额分别为 1,161,178.59 元、3,000,000 元(贴现金额 2,806,083.33 元,贴现利息 193,916.67 元)、1,000,000 元(贴现金额 936,083.33 元,贴现利息 63,916.67 元)、880,000 元(贴现金额 823,753.33 元,贴现利息 56,246.67 元),合 计金额 6,041,178.59 元的 4 张商业汇票),尚有工程进度款 131,050.56 元及质保 金 2,738,699.2 元至今仍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31,050.56 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项目质保金 2,738,699.2 元;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商票贴现利息 314,080.01 元; 公告编号:2024-011 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广佳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 2019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18 日期间实际付清工程 款 3,355,647.53 元的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19,914.03 元、自 2020 年 1 月 21 日起至 实际付清 4,880,000 元之日止的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140,903.44 元及自 2020 年 1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 131,050.56 元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标准以 131,050.5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工程的拍卖款、变卖款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裁判情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津 0110 民初 3992 号)判决 如下: 一、被告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 131,050.56 元; 二、被告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 2,738,699.2 元; 以上两项共计 2,869,749.76 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对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津 0110 民初 3992 号) 的判决,被告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上诉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津 03 民终 3473 号)裁定 如下: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公告编号:2024-011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能按照判决结果收回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依法跟进本案判决的履行进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津 0110 民初 3992 号); (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津 03 民终 3473 号)。 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