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 1301 电话:0571-83685215 传真:0571-83685215 邮编:311200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公告,并 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9 日 13:00 在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8 日 15:00—2024 年 4 月 9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8,870,9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39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58,870,9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39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3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69%。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拟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 2、审议《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的说明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拟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 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拟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8,870,96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的说明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8,870,96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3、《关于公司拟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8,870,96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8,870,96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