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418 证券简称:新兴生态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的母公司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已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冀 02民终 799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云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供应商 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有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合作方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宝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甲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0 年 2 月 28 日,河北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 用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之光”)资质,中标了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发包的唐山市陡河青龙河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程陡河段绿化施工第十标段工程(以下简称“陡河项目”)。同年 3 月 1 日,公司借用城市之光资质与甲方签订了《唐山市陡河青龙河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程陡河段绿化施工第十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 3665.074 万元,该项目最终结算金额 4416.777 万元,甲方于 2017 年支付完成 相应工程款。 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嘉诚”)与公司协商后,公司将陡河项目中的“河北桥-荣华桥段”绿化工程分包给唐山嘉诚,双方口头约定唐山嘉诚以项目承包制,暂估价 600 万元承揽该段工程,工程总价以最终审计 结算为准。2011 年 1 月 4 日双方补签相关《协议书》。 2010 年 4 月 1 日唐山嘉诚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部分工程签证, 2010 年 8 月工程全部施工完成,施工期间发生部分洽商变更,发生了多次签证, 2012 年 9 月 12 日,唐山陡河投资组织交接,直接移交给养护单位。2012 年 3 月河北绿城公司已付款为 470 万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 5356898.26 元(具体以司法鉴定为准)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 2012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 2026001.24 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利息合并暂计算到 2023 年 1 月 29 日为 2750623.82 元(2026001.24+724622.58)元,本息暂计 8107522.08 元。 2、由被告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告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判决如下: 1、被告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市 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4491204 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553 元,鉴定费 92000 元,由原告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 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11078 元,负担鉴定费 1127 元,被告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57475 元,负担鉴定费 90873 元。 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3)冀0203 民初 588 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2023年 10 月 18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68533 元,由上诉人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会根据收到的判决书对上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根据法院判决书,积极与对方协商履行付款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2023)冀 02 民终 7999 号 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