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恩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4月12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4-020

 证券代码:873437      证券简称:天一恩华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2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昊阳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9,647,124 股,现股东毕菱志持股总数为 55,982,001 股,
其放弃表决权股份数为 28,422,001 股,剩余表决权股份数为 27,560,000 股,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1,225,123 股。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人,持有股份总数为 118,733,934
股,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0,311,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公告编号:2024-02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将该决议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4 月 20 日。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为本次发行注册的决
 定,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90,311,93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效期》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拟申请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

                                                                          公告编号:2024-020

 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将该授权有效期
 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4 月 20 日。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
 监会同意为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 完成。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90,311,93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龚雨辰、孙涛
(三)结论性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编号:2024-020

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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