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洪明等采取限期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年04月12日查看PDF原文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40 号

 关于对高洪明等采取限期改正的自律监管
            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高洪明,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吉小棉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家巧(吉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洪明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2023 年 5 月,高洪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所持吉
小棉袄股票转让至于洪鑫、陈军等人。我部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向吉小棉袄及其主办券商发送专项反馈意见,要求核实并说明是否存在参与非法推介、分销股票的行为。高洪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家巧(吉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合理理由未按期配合主办券商提供要求核对的银行流水,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司决定对高洪明、家巧(吉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予限期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高洪明、家巧(吉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按期改正完毕。如拒不配合,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方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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