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泰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2024年04月1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834044        证券简称:富泰和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公司在考虑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拟定了《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计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特征、企业实际 情况、未来发展目标、盈利规模、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以及股东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 现金分红的比例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
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一)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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