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0758 号 致: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4、公司 2024 年 3 月 29 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8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6、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出具的《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 载《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2024 年4 月 15 日,安瑞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4 户,共代表股份 6,819.98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67.599%。会议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副董事长胡三友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 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4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0 户。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活动结束后,现场统计并公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6,819.980 万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三)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4,441,550 100% 0 0 0 0 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