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捷信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昂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16日查看PDF原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昂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4 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电话:(86)755-83025555;传真:(86)755-83025068,83025058

          邮编:518048;网址:huashanglawyer.com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昂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昂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昂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丽萍律师、袁锦律师列席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昂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昂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3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深圳市昂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16日上午9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会议形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可畏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10日,即截至2024年4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21,6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除股东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通讯会议方式,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相关人员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的要求,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692,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692,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692,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692,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审议《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692,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六)审议《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692,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赞成21,692,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八)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692,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九)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692,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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