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特辰:重大诉讼公告

2024年04月16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1242        证券简称:ST 特辰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9 日立案,案号为(2024)粤 0304
执 14341,执行标的为 43081772 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主要负责人:李洪茂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海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3 月 23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深 圳 特 辰 公 司 签 订 编 号 为
“HTZ442000018LDZJ202000001”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深圳特辰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借款期
限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
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贷款适用浮动利率(区间),即在 LPR 利率减 38.5 基点至 LPR 利率加 350
基点(1 基点=0.01%,精确至 0.01 基点)之间确定,并自起息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12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的 LPR 利率以及对应的加/减基点数调整一次。所谓 LPR 利率,是指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Y LPR)。贷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日利率=年利率/360,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 20 日。贷款发放后第一年每季度归还
本金 125 万元,第二年每季度归还本金 200 万元,第三年每季度归还本金 400
万元,余额到期一次性结清。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逾期的,对被告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原告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借款逾期是指被告未按期清偿或超过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借款到期前,对被告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被 告 提 供 以 下 担 保 : 一 、 原 告 与 被 告 深 圳 特 辰 公 司 签 订 编 号 为
“HTC442000018YSZK2020000012 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被告深圳特辰公司将“除拟质押给富道(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金额不超过1038.667388 万元)、已质押给深圳创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684.294564 万元)和已转让或拟转让的用于办理核心企业供应链融资的核心企业下游应收账款(任一时点被告深圳特辰公司办理核心企业供应链融资所转让的
应收账款余额不能超过 500 万元)以外的全部应收账款”质押,并已办理质押登记。二、原告与被告深圳特辰公司签订编号为 “HTC442000018YBDB202000008”的《抵押合同》,被告深圳特辰公司将其拥有的合计 2759 套高层智能升降平台及2 批仿生式爬架抵拥,并已办理抵押登记。三、原告与被告深圳特辰公司签订编号为“HTC442000018YBDB202000007”的《抵押合同》,被告深圳特辰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华乐大厦 6 层(不动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526062 号)房产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

  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案涉贷款提前到期,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42090000 元及
至其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利
息(含罚息及复利)为 394648.55 元,之后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自身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等,下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出质给原告的应收账款(详见HTC442000018YSZK20200000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享有质权,有权依法处置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自身的全部债务承担动产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
的 合 计 2759 套 高 层 智 能 升 降 平 台 及 2 批 仿 生 式 爬 架 ( 详 见
HTC442000018YBDB202000008《抵押合同》)有权依法处置,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自身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动产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所有并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华乐大厦 6 层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 2000526062)有权依法处置,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42090000 元、利息
896022.22 元、罚息 85164.17 元、复利 10584.12 元(罚息、复利均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暂计日之后的罚息以未偿本金、复利以未偿利息为基数,均按合
同约定利率上浮 50%自 2022 年 4 月 21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华乐大厦 6 层(不动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 2000526062 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对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2759套高层智能升降平台及2批仿生式爬架享有抵押权,并就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对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执行情况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9 日立案,案号为(2024)粤 0304
执 14341,执行标的为 43081772 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执行的涉案金额对公司经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财务产生负面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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