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通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17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7567        证券简称:中兵通信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表决情况为:9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并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并经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 1)。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前款规定的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重大收购、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根据业务需要,确需对外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履行审批程序,填写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审批表(附件 2),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指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发生及传递时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次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二)证券事务部门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详细告知有关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交易禁止的相关规定;


  (三)证券事务部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尽量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范围。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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