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451 证券简称:天成科技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蚌埠天成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蚌埠天成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蚌埠天成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蚌埠天成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 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挂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 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