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交 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 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八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 董事长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六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七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六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