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部门。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三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 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章 保密措施、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会议文件、合 同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 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分析师、证券 服务机构人员、财经媒体或行业媒体等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达到”,都含 本数;“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蚌 埠天成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失效。 蚌埠天成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