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迅智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更正后)

2024年04月1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6830    证券简称:华迅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的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独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公司单次借款额度占 途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    (十五)审议公司单次借款额度占
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 事项;

的成交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受赠      (十六)审议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
现金资产、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除 成交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外)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 5% 金资产、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除外)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 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
关联交易;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定的其他事项。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代为行使。                        行使。

  第五十条 除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第五十二条 除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事项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人事项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审议。
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大会审议。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决并作出决议。
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序如下:                          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
某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 某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披露其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 露其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 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情况并回避表决。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名单,并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 股东名单,并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 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 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该事项参与表决。

  (三)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    (三)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
主持人应宣布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 主持人应宣布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股份的比例, 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股份的比例,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                              决。

  (四)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 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及本章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 章程特别决议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通过方为有效。                    效。

  第一百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定:

产 30%以下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二)决定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下的交易;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三)决定除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四)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500 万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元。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可由董事会决策的    (三)决定除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
其他事项。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

  超过以上范围的重大投资、担保、    (四)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可由董事会决策的其
                                  他事项。

                                      超过以上范围的重大投资、担保、
                                  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第八十六      第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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