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TCYJS2024H0493 致: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汇通金科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汇通金科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3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上午9点;召开地点为昆山市花桥镇亚太广场5号楼4楼公司大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在原有现场投票的基础上增加通讯投票,通讯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上午9点。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持股数共计92,431,11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90.582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9,243.1115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9,243.1115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9,243.1115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9,243.1115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9,243.1115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9,243.1115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9,243.1115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股数9,243.1115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数4,039.0299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关联股东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10、《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9,243.1115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