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多利:董事会制度

2024年04月19日查看PDF原文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半年度各召开 1 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拟定提案前应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
提前至少 10 日和 5 日向董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本次临时董事会是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并做好会议记录。如果经全体董事在会议召开之前、之中或者之后一致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或不经送达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本人参加董事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 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召开现场会议方式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纸质文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在董事会会议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统计表决结果。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应当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或直接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六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决议的形成

  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八条 双重身份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十九条 越权禁止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二条 暂缓表决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三条 列席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供董事会决策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记录与公告及档案保存


    第四十四条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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