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自行或者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自行或者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六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内容。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决议公告和保密 在决议公告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的有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内”、“以上”,都含本数;“过”、“超过”,都不含 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