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多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19日查看PDF原文
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

(五)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六)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七) 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

      代为履行债务;

(八) 违规担保的情况及后续整改进展;
(九) 公司已披露的担保或者反担保事项,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十)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
  完毕的担保合同。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应当明确说明。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的担
  保事项,应当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的
  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单项对外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对外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调查、审批、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信息披露等有关责任的单位、部门或人员为担保事项的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担保对象应当审慎提出担保申请、真实提供公司要求的担保申请资料、定期报告担保债权的变化情况、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或股东代表,亦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垫款的,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将运用法律程序向被担保人追偿,并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还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相关监管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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