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多利:承诺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19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837982        证券简称:协多利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承诺、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承诺相关方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

                                                                          公告编号:2024-023

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相关方的承诺事项单独在法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相关方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4-023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相关方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第十一条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如需)、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公告编号:2024-023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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