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像素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008号 致:广州像素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艺诗律师和陈梦馨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4年3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广州像素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于2024年4月19日上午10:00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21,628,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94.6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使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11项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