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646 证券简称:上海底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 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草稿)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三)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完整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但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 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 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定稿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审计工作组的人员制作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