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简称“解释 15 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 15 号,执行解释 15 号对可 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②2023 年 11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3〕31 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3 年 12 月 13 日,财政 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3〕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 解释 16 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 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 行,本公司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执行解释 16 号,执行解释 16 号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 响。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16,084.99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416,084.99 减:所得税影响数 -20,804.25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18,628.86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276,651.88 三、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