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07 证券代码:834730 证券简称:联君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22 日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1001 号 TCL 科学园区研发楼 D1 栋 8 层 A 单元 801-2 号房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国明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011,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6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无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公告编号:2024-00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将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予以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8,011,5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所述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无须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度工作进行了回顾与讨论,形成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8,011,5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所述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无须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8,011,5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告编号:2024-007 本议案所述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无须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对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提出了公司 2024 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总 资产、净资产等主要预算数据。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8,011,5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所述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无须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04)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05)。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8,011,5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所述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无须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股东回报及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需求等因素的考虑,公司决定 2023 年度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00 元(含税)。 2.议案表决结果: 公告编号:2024-007 普通股同意股数 18,011,5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所述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无须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闫洪师、张志炜 (三)结论性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意见》 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