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尔特:公司章程

2024年04月22日查看PDF原文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单笔融资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所涉总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融资行为;

  (十六) 审议批准所购买股权审议批准所购买股权的资产金额所购买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的对外投资、或者所购买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者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对外投资及相同标准对外投资资产的出售,上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含控股和参股公司)、购买股权、设立分公司、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品投资等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合同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或者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资产处置行为(包括购买、出售、置换、赠与、抵押资产等有关公司资产变动的行为,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八) 审议批准对外财务资助总额(含控股子公司)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或者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或者单笔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

  (十九)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 根据需要确定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
委员会;

  (二十一)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在决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时应遵循“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的原则,并就授权事项予以明确具体。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公司董事会所确定的其它地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召集人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时,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原则上由董事会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会议召开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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