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26 证券代码:830995 证券简称:九洲光电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4 月 19 日,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光电、 公司或挂牌公司)收到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九洲光电与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发)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3)川 0703 民初 14555 号),该判决为本案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建发(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茂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6 法定代表人:刘定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爱勒康(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合作方、供应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0 月 14 日,上海建发与九洲光电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九洲光 电向上海建发供应一批室内立体种植系统,交易总金额为 4700 万元(含税)。合同签订后,九洲光电积极展开了前述合同约定产品的生产和交付工作。 2023 年 8 月 16 日,上海建发向九洲光电发来《履约催货函》,在函件中表 示其认为九洲光电未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九洲光电就其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了回复,但未取得其认可,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成都爱勒康是上述产品的技术方案和部分配件提供方。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海建发认为九洲光电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购销合同书》及 2 份《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 423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4230 万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2 月 14 日起按每日 0.03%的标准暂计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为 3452680 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4 月 15 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的《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解除; 公告编号:2024-026 二、被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货款 39,104,000 元; 三、被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发 (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返还货款 39,104,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2 月 23 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四、驳回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70,56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75,564 元,原告建发(上 海)有限公司负担 32,368 元,被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43,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书的送达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送达公司代理律师事务所的日 期),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判决尚未生效。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继续上诉。 (二)二审情况 公司正在准备二审上诉材料。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继续上诉,因此本次诉讼案件未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本次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如出现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案诉讼持续时间较长,预计短期内难以收回上海建发所欠公司 470万元剩余货款,因此公司已在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时就该 470 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本次诉讼案件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其它影 公告编号:2024-026 响。根据案件后续进展,如出现应计提预计负债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具体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就本案已聘请代理律师,组织相关人员研判案情,准备相关证据资料,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着手准备提起上诉,将于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川 0703 民初 14555 号) 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