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焰山: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04月22日查看PDF原文
           项目                            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

        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

        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

        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

        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786.10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所得税影响额                                            -6,042.3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合计                                34,239.68

(二)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每股收益(元)

                    报告期利润                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
                                                                                    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63.21            0.96          0.9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63.05            0.96          0.96
        股股东的净利润

                                                      吐鲁番火焰山旅游股份公司
                                                                  (加盖公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会计信息调整及差异情况
一、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差错更正等情况
(一)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其他原因    √不适用

(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 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 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 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 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 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 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 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该规定对公司无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
 计处理”的规定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解释第 17 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 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 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 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自 2023 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2023 年无售后租回交易,执行该规定对公司无影 响。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                            44,068.08

 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786.10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40,281.98

 减:所得税影响数                                                    6,042.3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34,239.68

三、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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