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0810 号 致: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汪明月、尹颂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 2024 年 3 月 27 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股权登记日(2024年 4月 15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6、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2024 年 3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刊载了《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4年 4月 19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代表股份数 5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庄斌兵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代表股份数 5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年 4月 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投票活动结束后,现场统计并公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55,000,00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55,000,00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55,000,00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55,000,00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55,000,00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55,000,00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55,000,00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55,000,00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55,000,00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执行 情况及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55,000,00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孚挛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9,600,00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55,000,00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汪明月 尹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