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22 证券代码:832958 证券简称:艾芬达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申请材料,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 有效期将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到期,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 宜相关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 除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有效期外,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亦延长 12 个月,授权内容保持不变,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其他内容亦保持不变。 公告编号:2024-022 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芙、任世明 202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