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米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2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4156        证券简称:有米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次修订)

                          二○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
          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以及《有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
        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
        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
        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
        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同意,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申
        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等;

        (2)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
        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
        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
        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
        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 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8)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
        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
        权。

第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

                        第三节  担保金额权限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

        (二) 下述担保事项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 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 2 款第(4)项的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或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对外签署。

第二十二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
        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要分次实施的,可以授
        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
        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查,
        必要时可以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
        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
        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1)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担保方式;

        (4) 担保范围;

        (5) 担保期限;


        (6)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7)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董事会
        办公室(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
        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
        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
        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
        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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