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米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23日查看PDF原文
        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
        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财务部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经办责任
        人应当及时报告财务部。

        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
        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每季度或者及时的向董事会报告。对有可
        能出现的风险,财务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并提出相应处理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
        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
        事会、监事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准
        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
        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
        公司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
        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
        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经办责任
        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
        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具体按中国证监
        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与公司制定的有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执行,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
        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
        文件资料。

第三十九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
        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
        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
        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
        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
        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过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子公司在召开关于审议对外担保议案的
        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
        参加前述会议。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
        内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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