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米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23日查看PDF原文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

        (1)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4)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5)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 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公司
        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
        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
        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
        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
        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
        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
        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1)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
            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
            纷;

        (2)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3)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4) 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
        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
        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
        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
        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监事至少应每半年查阅一
        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
        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
        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管。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由董事会组织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