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回购对象孙菲娅等 20 人对万威制造本次股份回购知情且同意,不存在异议。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本次定向回购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通知情况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三)若本次定向回购股份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主办券商将积极督导公司根据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主办券商已按照《回购实施细则》核查公司《回购方案》,并将督导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实施本次股份回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次股份回购的后续操作,并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总体结论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 (一)万威制造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万威制造本次股份回购依照《回购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万威制造本次股份回购的回购对象、价格、数量等要素准确,符合相关回购条款和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万威制造本次股份回购的回购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万威制造本次申请股份回购,回购对象知情且同意,不存在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盖章页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