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司股份: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24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司信息技术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余闽及张渝

          坷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万司信息技术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

          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如提供复印件的则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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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布了《万

          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

          告编号:2024-014)(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

          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

          公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上午以现场会议的

          方式召开,召开的时间、参会方式与《通知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刘斌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事宜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2 / 7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通知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4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律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2024年4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共 4 名,持有股份 51,836,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9.9931%。

              (三)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 7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悉尼 多伦多

              4、《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董事会于《通知公告》中披露,本次

          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相符。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新的审议事项,未发生否决议案、修改议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亦不

          存在遗漏、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参与投票的股东共 4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51,836,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99.9931%。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与会股

          东的表决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 51,83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弃权股份为 0 股。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 7


              同意股份为 51,83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弃权股份为 0 股。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 51,83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弃权股份为 0 股。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 51,83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弃权股份为 0 股。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 51,83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弃权股份为 0 股。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 51,83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弃权股份为 0 股。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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