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司信息技术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余闽及张渝 坷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万司信息技术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 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如提供复印件的则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7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悉尼 多伦多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布了《万 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 告编号:2024-014)(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 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 公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上午以现场会议的 方式召开,召开的时间、参会方式与《通知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刘斌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事宜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2 / 7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通知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4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律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2024年4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共 4 名,持有股份 51,836,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9.9931%。 (三)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 7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悉尼 多伦多 4、《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董事会于《通知公告》中披露,本次 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相符。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新的审议事项,未发生否决议案、修改议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亦不 存在遗漏、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参与投票的股东共 4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51,836,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99.9931%。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与会股 东的表决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 51,83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弃权股份为 0 股。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 7 同意股份为 51,83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弃权股份为 0 股。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 51,83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弃权股份为 0 股。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 51,83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弃权股份为 0 股。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 51,83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弃权股份为 0 股。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 51,83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弃权股份为 0 股。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