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司股份: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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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股份为 51,83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弃权股份为 0 股。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通知公告》一致,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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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司信息技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正本之签署页)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韩丽梅                                余闽

                                                      _____________

                                                          张渝坷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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