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7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悉尼 多伦多 同意股份为 51,83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弃权股份为 0 股。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通知公告》一致,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 7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司信息技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正本之签署页)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韩丽梅 余闽 _____________ 张渝坷 2024 年 4 月 23 日 7 / 7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悉尼 多伦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