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19 证券代码:873139 证券简称:格林斯达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格林斯达(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成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格林斯达(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斯达”)2022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向杭州盛杭景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投资方”)定向发行了 606,000 股。双方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签署了《股份认 购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恩平与投资方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特定对象签署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5)。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恩平与投资方签署了 《补充协议二》,就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戴恩平 乙方:杭州盛杭景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就认购格林斯达定向发行的 606,000 股股份事项,甲方与乙方签署了《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就股份回购事项予以了约定。 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补 公告编号:2024-019 充协议,并共同遵照履行: (一)《补充协议一》第二条“股份回购的情形”、“2.1”约定:“在 2024年 6 月 30 日前,格林斯达未能完成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乙方书面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所提交 IPO 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 修改为:“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格林斯达未能完成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乙方书面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所提交 IPO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 (二)除上述事项外,《补充协议一》的其他条款不变。 (三)本补充协议与《补充协议一》不一致、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特此公告! 格林斯达(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