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班股份: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2024年04月26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4-015

 证券代码:872018        证券简称:鲁班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案件目前处于一审阶段,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清平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班建筑公司)与广州市
清平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平市场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签订

                                                                          公告编号:2024-015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就清平市场二期启动区一期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所涉工程内容、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双方于
2020 年 7 月 9 日签订《补充协议(三)》,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签订《清平市场
二期启动区一期建筑工程补充协议(四)》,对相关事项补充约定。

  合同签订后,鲁班建筑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5 日开工,于 2022 年 9 月 25
日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第一至十六期施工内容。双方因工程工期、工程质量
等问题产生争议,清平市场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提起本案一审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

  判令被告立刻将案涉项目所在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05)第 202 号)交还给原告。项目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和平西路以南、清平路以西、梯云东路以北地段。

  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交还涉案工程全部资料(详见工程资料清单)。

  判决被告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 2,376,850.43 元。

  判令被告赔偿因工程桩桩体不合格导致的鉴定、维修和清除及重新施工损失暂计 1,000,000 元(最终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准)。

  判令被告返还多支付工程款 609,187.50 元(暂时按照已完成产值为11,298,640.58 元计算,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

  判令被告赔偿因工程逾期导致涉案场地无法使用的占用费损失暂计
1,787,940 元(自 2021 年 7 月 25 日应完成地下连续墙检测之日起,按照每月
148,995 元标准,暂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并请求计算至工程桩、连续墙完成
修复并验收合格之日止)。

  判令被告赔偿因工程逾期导致额外支出的监理费损失暂计 300,000 元(自
2021 年 10 月 21 日应完成地下连续墙检测之日起,按照每月 25,000 元标准,暂

                                                                          公告编号:2024-015

计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并请求计算至工程桩、连续墙完成修复并验收合格之
日止)。

  判令被告支付停工上访三次的违约金 240,000 元。

  判令被告赔偿重新委托第三方施工产生的额外费用 100,000 元

  以上数额合计 6,413,977.93 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主要理由

  清平市场公司认为,鲁班建筑公司施工存在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鲁班建筑公司向其返还工程资料并作出赔偿等。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反诉请求

  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 3,749,935.4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351.97 元(利息以每期应付工程全款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应付款次日计至付清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 13,351.97 元,详见《计息清单》);

  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因地质原因导致工期延长额外增加的费用合
计 2,351,625.50 元([ 人工费 4,493.2 元/天+机械费 6,697.21 元/天+管理费 2,247.45
元/天)×工期延长天数 175 天)];

  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因节点验收拖延导致停工,反诉原告额外增加
的管理费用暂计 370,829.25 元(按照 2,247.45 元/天的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9
日计至付清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 165 天,费用暂计 370,829.25 元);
  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529,798.83 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反诉立案之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费用暂合计 7,015,541.03 元)

  2、主要理由


                                                                          公告编号:2024-015

  由于清平市场公司怠于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恶意拖欠鲁班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导致鲁班建筑公司遭受一定经济损失。

  因此,鲁班建筑公司反诉清平市场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等。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仍处于一审审理过程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经营方面未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案件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反诉状》、《民事诉状》

  (二)、《传票》

                                  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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