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江)应急罚〔2024〕3 号);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本所律师对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现已合并入南宁市江南
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现场访谈,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
森合高科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前述两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申请人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未曾因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违法违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申请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及申请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申请人在册员工总人数为 295 人。
2024 年 7 月 24 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南宁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合规经营情况证明的复函》:“经查,截至 2024 年 6 月,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历史欠费记录,无相关社会保险投诉、举报事项。”
2024 年 7 月 24 日,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出具《证明》:“兹证明,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为其公司员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及保险费用缴纳相关事宜,未发现因违反医疗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4 年 7 月 18 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秀管理部出具《证明》:“截
止 2024 年 7 月 18 日,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而
遭受我管理中心处罚的情况。”
根据申请人实际控制人阙山东、刘新出具的承诺:“若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以及受到主管部门处
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保证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已就社保及公积金事项出具出具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申请人已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报告期内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2、申请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3、申请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4、申请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已就社保及公积金事项出具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十八、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查验了申请人提供的重大诉讼、仲裁文件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途径检索,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合规证明、申请人出具的说明、申请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说明、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申请人出具的说明、已取得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
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网站
等公开途径网络核查,最近两年内森合高科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工商、税务、海关、工
信、质监等合规经营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不
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说明、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及
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的标的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诉讼、
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主要诉求 涉案金额 案件进度与影
响
法院判决被告
新疆勇弘科瑞
进出口贸易有
新疆勇弘科 限公司向公司
瑞进出口贸 买卖合同 请求被告支付货 支 付 货 款
1 森合高科 易有限公司、 纠纷 款、承担本案相关 1,353 万元 1,353 万元,目
贾程弘 诉讼费用。 前尚未收回涉
案款项,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签署的调查表并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被执行人信
息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途径网络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最近两年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挂牌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的情形。
(三)其他相关方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途径网络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挂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情况外,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它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挂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
2、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最近两年均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挂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申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挂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推荐主办券商的业务资质
申请人已聘请国投证券担任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国投证券具有作为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经纪业务的资格。申请人所聘请的主办券商与申请人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推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国投证券具备在全国股转系
统从事推荐业务和经纪业务的资格,符合《业务规则》《主办券商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条件,符合《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条件。
公司本次挂牌尚待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
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张一鹏
经办律师:
宋立强
经办律师:
张思宁
年 月 日
附件一: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商标情况
一、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商标
序 权利人 注册商标 注册号 国际 有效期
号 分类
1 森合高科 73930586 1 2024-03-28 至 2034-03-27
2 森合高科 73922205 35 2024-03-07 至 2034-03-06
3 森合高科 73917728 7 2024-03-21 至 2034-03-20
4 森合高科 73914364 1 2024-03-14 至 2034-03-13
5 森合高科 73914353 1 2024-03-21 至 2034-03-20
6 森合高科 7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