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
三、 中国宝安声明
本公司为贝特瑞持股10%以上的股东以及贝特瑞控股股东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承诺本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盖章):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盖章):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四、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公开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已认真阅读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开发行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陈少俊
保荐代表人:
余洋 黄涛
总经理:
邓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五、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马 强:______________
刘 芹:______________
孙丽娟: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齐轩霆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六、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作为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瑞”)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审计机构,对贝特瑞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
审计,并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众环审字(2018)011866 号审计报告、2019 年 4 月 28 日出
具了众环审字(2019) 010232 号审计报告、2020 年 3 月 13 日出具了众环审字[2020]010379 号审计报
告;对贝特瑞 2017、2018 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执行了鉴证业务,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众
环专字[2020] 010375 号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鉴证报告;鉴证了贝特瑞对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出具了众环专字[2020]010321 号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对贝特瑞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出具了众环专字[2020]010322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对贝特瑞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执行了鉴证业务,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出具了众环专字[2020]010323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出具了众环专字[2020]010998 号关于贝特
瑞第一轮问询的回复报告以及众环专字[2020]010999 号关于贝特瑞不予披露信息情况的核查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签字注册会计师:
赵文凌 罗明国 王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石文先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 年 月 日
七、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适用 √不适用
八、 其他声明
□适用 √不适用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公开发行说明书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
(二)法律意见书;
(三)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六)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七)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八)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十)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