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公开发行说明书

2020年07月17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 连城数控                                    证券代码: 835368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工业园区营日路 40 号-1、40 号-2、40 号-3)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精选层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15,000,000 股

每股面值                              1.00

定价方式                              询价方式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37.89 元/股

发行日期                              2020 年 7 月 14 日

发行后总股本                          115,330,000 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7 月 20 日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正文内容:
 一、关于独立性的重要提示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关联方隆基股份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60,585.25 万元、87,834.89 万
 元和 65,965.64 万元,占比分别为 69.12%、83.40%和 67.84%,公司从隆基股份获取的订
 单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与隆基股份保持独立。
 公司来自非隆基股份客户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7,070.74 万元、17,486.34 万元和 31,276.47
 万元,三年平均达 25,277.85 万元,绝对金额处于较高水平,公司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持 续经营能力。同时,受下游光伏单晶硅制造市场双寡头竞争格局影响,公司来自隆基股份 的营业收入在短期内占比仍然较高,若未来公司对非隆基股份客户开拓效果不及预期,则 公司独立性可能受到较大影响。
 二、关于关联交易公允性的重要提示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于关联方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60,585.25 万元、88,856.81 万元和
 67,298.53 万元,所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9.12%、84.37%和 69.21%,其中来自隆基股 份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9.12%、83.40%和 67.84%,公司关联方销售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单晶炉和切片机。公司报告期内销售给隆基
 股份的单晶炉均价分别为 80.17 万元、76.84 万元和 75.16 万元,销售给非隆基股份客户的
 太阳能级单晶炉均价分别为 0 万元、123.76 万元、138.74 万元,均价差异主要系销售给隆
 基股份的单晶炉不配置热场、真空泵及部分控制系统所致,考虑上述陈本后,均价无明显 差异;公司报告期内销售给隆基股份的切片机均价分别为 178.12 万元、177.48 万元和
 140.13 万元,销售给非隆基股份客户的切片机均价分别为 181.00 万元、196.89 万元、155.25
 万元,均价无明显差异,受“531 光伏新政”影响,均价整体呈下降趋势。

    公司单晶炉公司主要通过招投标获取销售合同,对隆基股份和非隆基客户的产品销 售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执行情况良好。如果关联交易制度不能得到 有效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可能受到减损,进而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
 三、关于内控规范的重要提示

    报告期内,公司在收到银川隆基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款项后分别向其转回 25,045.00 万元、0.00 万元、26,000.00 万元,以协助其置换前期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中的自 有资金投入;公司原控股子公司上海釜川存在使用个人卡代付工资、税金和房租的情形, 个人卡结算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较小,对公司治理的规范性运作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锁定及减持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沈阳汇智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 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在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李春安先生和钟宝申先生承诺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在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股东如东睿达承诺

  “1、本企业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在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5%以上股东杭州红元和胡中祥先生承诺

  “1、本企业(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对于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决定减持时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3、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股东钟保善先生承诺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发行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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