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公开发行说明书

2020年07月17日查看PDF原文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对于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在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 2020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20 年 4 月 8 日召开
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方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股价稳定方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股价稳定方案内容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1 项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条第 1 项措施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

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股转公司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2 项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条第 2 项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3 项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条第 3 项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就本预案进行书面确认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确认,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精选层挂牌交易前,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停止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回购本次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等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交易后,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有权司法机构做出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结论之日起的 30 日内提出预案,且如有需要,将把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进预案的实施。

  三、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沈阳汇智承诺

  “一、本公司确认,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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