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公司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三)实际控制人李春安先生和钟宝申先生承诺 “一、本人确认,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 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人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五)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开源证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提高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可能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深耕战略重点客户,积极开发新细分市场,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依托完整的生产体系、管理体系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公司将紧紧跟随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以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3、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成本费用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在精选层挂牌后分红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三)控股股东沈阳汇智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控股股东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二、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处罚或监管措施; 三、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实际控制人李春安先生和钟宝申先生承诺 “一、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实际控制人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二、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处罚或监管措施; 三、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 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九、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了明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可持续发展,本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2)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以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3,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