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特瑞: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

2020年07月22日查看PDF原文
                      1,273,123        0.27  董监高限售

 9  青岛国信招商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1,267,000        0.26  无限售

      企业(有限合伙))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40,535        0.24  无限售

 1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40,535        0.24  无限售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40,535        0.24  无限售

合计                                    401,198,997      83.66

    注 1:本次发行完毕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持股数量相同,并列第 10 大股东。

    注 2: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岳敏、贺雪琴、黄映芳持有公司股份部分限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新股数为 4,000.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1、47.6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7.5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1.9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0.0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1、0.80 元/股(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39 元/股(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完毕后,11.93 元/股(每股净资产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
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200.00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010039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7,177.07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1)保荐与承销费为募集资金 6,309.43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 518.87 万元;

  (3)律师费用 330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等费用 9.43 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 0.38 万元;

  (6)材料制作费 8.96 万元。

    (七)募集资金净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60,022.93 万元。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不适用。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本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分别与子公司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子公司惠州市贝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通过上述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拟设定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行                  账号

  1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44301560045313190000

      有限公司

  2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632187522

      有限公司              司深圳分行

  3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755909323310605

      有限公司

  4  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755934698910606

      技有限公司

  5  惠州市贝特瑞新材料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  491491001013000086016
      技有限公司            州分行

  上述监管协议预计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履行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签署,公
司将在监管协议签署完成后,按照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拟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乙方指商业银行,丙方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洋、黄涛或其他工作人员宋去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上述指定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_5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 20%(具体金额由甲方与丙方协商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和邮件方式同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其他事项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日至挂牌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公司自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后至本确认函出具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仍符合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条件。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保荐代表人              余洋、黄涛

 项目协办人              陈少俊

 项目其他成员            夏劲、宋去病、宋亮、张克涛

 联系电话                0755-82130457

 传真                    0755-82135199

 公司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国信证券认为,“贝特瑞符合《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基本条件。

  综上,鉴于贝特瑞符合《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条件,我公司同意推荐贝特瑞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发行人: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之主承销商盖章页)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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